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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加拿大不动产的所有权种类和地契登记类型

土地所有权种类分为三种:

1.Fee Simple: 可理解为私人拥有权,是最常见的所有权种类。所有者对土地拥有绝对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如何使用。此权利是无限制的,可以继承,直至所有者决定出售过户为止。

2.Leasehold Estate: 租用权,一般适用于性质比较特殊的土地,比如原住民保留地或者国家公园等。这些类型的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如果想使用,就只能使用Leasehold的方式,租用一段时间。

3.Life Estate: 这类所有权一般用于有特殊背景的所有者,政府给予使用者土地或房产的使用权,此权利不可继承,在所有者去世时同时失效。

地契登记时的所有权类型又细分为三种:

1.Sole Ownership: 独有权。指地契(Land Title)登记时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所有者对此土地和房产拥有100%的使用权和支配权。但如果在此后由于合法婚姻有配偶居住在此,会产生另外一个权利:DowerRight (配偶所有权),我们稍后单独讨论。

2.Joint Tenancy: 联合所有权。地契登记时由两人或以上的所有人共同登记,主要为夫妻或父母子女等亲人共同拥有,所有人对土地享用同等权利和利益,但此类财产不可分割。此类所有权的特点是,如果其中一位所有者去世,另一位或几位所有者自动继承其所有权。

3.Tenancy In-Common: 共同所有权。地契登记时由两人或以上的所有人共同登记,多为没有亲属关系的投资人合伙购买一处地产。登记时可以按投资百分比分配份额,所有者可以转让自己拥有的份额,此类型的所有者去世时,其它所有者没有自动继承其所有权的权利。

Dower Right (配偶所有权)

配偶所有权是我们在买卖房屋时经常面临的情况。通常在土地所有权状上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而所有人处于合法婚姻的状态下,其配偶就自动享有对房产的权利。

此权利无关房屋的财产价值和分配,而是体现和保护配偶的居住权,防止房产所有者在不告知配偶的情形下擅自出售房产而导致没有登记名字的一方无处居住。

当此房产需要出售时,虽然配偶的名字不在地契上,但是仍然需要配偶签字同意才可出售。如果配偶一方不在加拿大而需要出售房产时,可以找律师做一个Dower Right Consent,表明同意配偶单独出售房产。

除了上述的权利,房产所有权还牵涉到遗嘱受托和执行,或者到律师处签署Powerof Attorney(委托书)将自己的权利托付给他人执行等,我们会在以后的微地产专栏里逐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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