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继承法的重大变化有以下一些方面:
1.从2012年2月1日起,现存遗嘱不再随婚姻关系的变化而自动撤销,离婚结婚都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继承法第23条规定,只有以下情形视为撤销遗嘱:
•立遗嘱人另行订立新遗嘱;
•立遗嘱人依法书面宣布撤销遗嘱;
•立遗嘱人通过毁损遗嘱的方式表示撤销遗嘱;
•立遗嘱人安排他人在立遗嘱人面前代为毁损遗嘱,表示撤销遗嘱。
2. 值得一提的是一种例外情形,如果立遗嘱之后,立遗嘱人取得离婚判决或者其婚姻被法院宣布无效,或者非婚同居配偶(adult interdependent partner)终止同居关系,除法院依法认定相反结论,该变化会导致遗嘱中有关前配偶部分的重大变化,如撤销前配偶的继承权,撤销前配偶作遗嘱执行人的 身份以及其他特别授权。
3.新法规定,如果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的,法院可以借助外部证据来确定立遗嘱人的意愿。
4.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夫妻或者同居配偶有子女,所有的财产归配偶所有。从政策角度,这种改变主要是认为配偶可以根据家庭具体情况和死者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置。
5.如果没有遗嘱,死者有子女非与配偶所生,财产分配的原则是,超过遗产净值50%的部分归配偶,如果50%净值低于150,000元,则配偶取得该金额,余下的归死者子女。
6.如果去世之前,夫妻分居超过2年,或者双方曾经做出无法和好的声明,又或者有法院裁定或协议对婚姻问题作出最终处理的,如果死者没有遗嘱,其配偶无继承权。
7.关于没有遗嘱也没有直系亲属情况下如何处置遗产,新法也做了规定,具体可参看司法部的网站 http://justice.alberta.ca/
8.配偶在对方去世之后,有权在死者名下房产居住三个月。
9.2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如果仍在全日制学校读书,可以申请从已故父母遗产里去的支持。
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单的介绍,详细信息可以参加司法部网站的有关信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供稿:
张红倩 Kathy Zhang
法学硕士
阿尔伯塔省实习律师/公证员
403-6907372